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簡聲,60,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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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郭政錩
上列聲請人因與郭許婉真間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6月1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頁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規定,於對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駁回家事非訟事件再抗告之本院 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4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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