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雄
聲 請 人 郭昭良
曾煥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羿璇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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