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512,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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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許麗珠
張家仁
許素珠
許麗紅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36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至本院89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定所稱再抗告及聲請再審,無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規定之適用,業經本院94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補充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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