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530,2021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

決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7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3 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3 日發生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