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540,2021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40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原住7th Floor,203 free Centre Street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第3條規定書寫,亦未有其簽名或蓋章,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 6月17日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8月16 日發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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