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5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珮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昱銓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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