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上,2747,2022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上訴 人 魏綸如
魏綸言
楊松樹
楊聖智
魏綸岒
魏綸岏
魏麗碧
魏麗瑛
楊聖群

劉玟孚
魏麗華
魏嘉芝
郭 銀
魏如平
魏陽春
魏陽德

魏芬香
梁澄松
梁宸鳴
梁馨尹
上列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上訴 人 魏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梁沛榆」應予刪除,理由欄所載「魏嘉芝以次11人」應更正為「魏嘉芝以次10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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