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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978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法定代理人 曾文欽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 訴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8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文欽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
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7月16日由吳永杉變更為曾文欽,有法務部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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