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2407,2023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07號
聲 請 人 楊雅馨律師
(即宗統企業有限公司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宗統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DENNIS PRINCE NWAZULU(王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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