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16號
聲 請 人 李雪茹
賴芓宏(原名賴潮林)
李慶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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