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黃柏彰律師(即吳典鴻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吳典鴻與被上訴人沈錦榮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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