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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邱敏婷律師
陳義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簡伯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瑞典為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瑞典,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黃瑞典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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