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上,49,202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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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楊曜隆
楊康麟
簡玉春
共同
訴 訟代理 人呂秋𧽚律師
鄭博晉律師
被上訴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慧穎
被上訴人陳柏廷
共同
訴 訟代理 人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李怡臻律師
曾益盛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蔡宜峻律師
被上訴人沈浩然 
訴 訟代理 人林國忠律師
被上訴人盧建佑 
訴 訟代理 人李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結論所載「第449條第1項」應更正為「第449條」。
中  華  民  國113 年8 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主筆)
法官  陳麗玲
法官黃明發
法官呂淑玲
法官翁金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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