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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黃明秀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明湧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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