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49,2023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福星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澭璿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上更三字第18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就原法院上開更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免徵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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