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65,2023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曾史妃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國璋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2號、111年度台上字13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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