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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賴秀英等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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