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107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91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