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林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桂羚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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