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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巢育誠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抗字第68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4年10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住居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4年10月31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2年1月28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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