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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許學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明聖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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