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46,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劉懿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睿駿與被上訴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6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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