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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
上 訴 人 蘇俊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邱敏婷律師
林穆弘律師
上 訴 人 王琪珍
被 上訴 人 美河市住辦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慧文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