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100,2023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蔡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歐家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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