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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呂學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
聲字第22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9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主筆)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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