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徐黃金梅
徐 莉 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徐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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