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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宋曉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翔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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