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永添國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賢昌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新加坡商嘉升玻璃企業私人有限公司(Carlton Glass Enterprise Pte.Ltd.)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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