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進億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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