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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魏永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魏德源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0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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