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賴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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