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裁定(11
1年度台聲字第370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查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3月27日(因末日為週日,以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4月22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