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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森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祈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守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薰和即張薰和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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