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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鄧順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鄧和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8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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