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上珍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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