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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 人 屏東禧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思延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鄧鈞元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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