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運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