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05,2023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張燕芬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5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九萬元(即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5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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