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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李承書律師(即陳聰傑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陳聰傑與相對人廖頌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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