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14,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 偉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育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敏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