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17,2023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鄭智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尚真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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