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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力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淵源即力園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義震即張義震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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