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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高文山
高義烈
莊瑞榮
徐正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110年度台上字第14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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