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鄭宏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施飴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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