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26,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楊貴娘
蔡嘉揚
蔡瓊慧
蔡維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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