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28,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劉振隆
侯惟馨
兼上列1 人
法定代理人 侯國舜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豐古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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