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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亞蒨等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聲請
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
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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