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38,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燾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川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上訴人楊圍翔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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