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39,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林志揚律師(即孫朱麗珠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孫朱麗珠與被上訴人孫慧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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