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49,2023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世賢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何有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8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5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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